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77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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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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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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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素禎投資第三人正隆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權、股票等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