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4776號
ULDV,112,司執,34776,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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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77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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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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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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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素禎投資第三人正隆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權、股票等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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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