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4754號
ULDV,112,司執,34754,20230923,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754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崇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債權憑證,即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之意,惟債務 人已於104年9月2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 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