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32831號
ULDV,112,司執,3283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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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831號
債 權 人 雲林區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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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代 理 人 吳恆毅
債 務 人 丁錫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中山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 惟第三人公司址設新北市三重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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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