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260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哲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成穎工程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司址設彰
化縣溪湖鎮,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