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2年度,8號
ULDV,112,司全聲,8,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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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蔣祖棋


相 對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之八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七0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以本院民國85年度裁全字第 703號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准許在案,聲請人 其後另以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1號,命相對人於收受限期 起訴之裁定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惟相對人迄今未遵期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 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 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 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此之所 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 ,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 4號判例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限期起訴,經本院於111年11月2 3日以111年度司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 限期起訴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相對人於收受 限期起訴之裁定後,迄今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 院起訴,此有本院民事(含各簡易庭)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回覆函文在卷可稽。故聲請 人以相對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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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