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05號
ULDV,112,司促,4605,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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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
聲 請 人 劉昌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蔡涵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 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劉昌成聲請對相對人蔡涵羽發給支付命令,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釋明兩造是否約定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通知已 分別於112年7月31日、112年8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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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