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2年度,38號
ULDV,112,勞專調,38,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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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洪永科
鄭家慶

謝明哲
詹家泓
蔡博閔
王精哲
相 對 人 承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二、本件原告自承其等勞務提供地均在彰化縣境內之彰濱工業區 ,而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位於彰化縣○○鎮○○路00巷0號1樓,有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送之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憑,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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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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