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簡字,112年度,200號
ULDM,112,虎簡,200,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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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203號、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112年度偵字第704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傅婉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竊取物品」欄 中有關「啟賦水解嬰兒奶粉850G裝3罐」之文字,應予更正 為「啟賦成長配方奶粉850G裝3罐」之文字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傅婉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各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密接時間,在相同地 點,先後竊取上開財物,顯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之,且侵害同 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 一罪。
 ㈢被告所犯前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體 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號裁定意旨,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將被 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之量刑審酌事由(詳後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 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甚不足取;復衡酌 被告前有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非佳;再考量被 告所竊得之物之價值,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另兼 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6566卷第 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審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情 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起訴書 附表編號1、2、3「竊取物品」欄所示及上開更正之物品, 均屬於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告訴人連紫涵部分) 傅婉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裕利S26金愛兒樂嬰兒配方奶粉1罐、益科嬰兒米餅1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告訴人吳冠穎部分) 傅婉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雀巢能恩全護嬰兒營養配方奶粉800G裝3罐、啟賦水解嬰兒奶粉850G裝2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告訴人劉羿圻部分) 傅婉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雀巢能恩全護嬰兒營養配方奶粉800G裝5罐、啟賦成長配方奶粉850G裝3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203號
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
112年度偵字第7042號
  被   告 傅婉婷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婉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時 間,駕駛其以不知情呂承風名義,向永鑫汽車公司(址設彰 化縣○○鄉○○路0段00號)員工顏浤亦、侯穎承,所租賃如附 表所示車輛,至附表所示商店,徒手竊取商店貨架上如附表 所示物品,得手後藏放隨身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嗣附表所 示之人發覺遭竊,報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連紫涵吳冠穎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劉羿圻訴 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傅婉婷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連紫涵吳冠穎劉羿圻於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復經證人 顏浤亦、侯穎承、徐慧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影 像光碟、監視器影像照片、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 司內部盤點明細表、大樹藥局土庫店明細表、大樹藥局斗六 成功店明細表、證人顏浤亦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借用車據切結書、汽車委賣合約書、汽車行照影本、 呂承風書立之新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切結書、借用 車據契約切結書、證人侯穎承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借用車據切結書、汽車委賣合約書、委託書、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權利讓渡書、同意書等在卷足稽, 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 罪嫌。被告上揭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 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取之財物,乃被告犯罪所得,復未合法 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鵬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麗
               




起訴書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竊盜時間 駕駛車輛 竊盜地點 竊取物品 偵查案號 1 連紫涵 112年2月15日18時36分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車主係徐慧芳,該車寄賣於永鑫租賃車業公司) 雲林縣○○鎮○○路0號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庫中華分公司 裕利S26金愛兒樂嬰兒配方奶粉1罐、益科嬰兒米餅1包(價值新臺幣【下同】973元) 112年度偵字第6566號 2 吳冠穎 112年3月8日20時28分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車主係徐慧芳,該車寄賣於永鑫租賃車業公司) 雲林縣○○鎮○○路000號大樹藥局土庫中山店 雀巢能恩全護嬰兒營養配方奶粉800G裝3罐、啟賦水解嬰兒奶粉850G裝2罐(價值8324元) 112年度偵字第6203號 3 劉羿圻 112年3月8日21時18分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車主係陳正廣,該車寄賣於永鑫租賃車業公司) 雲林縣○○市○○路000號大樹藥局斗六成功店 雀巢能恩全護嬰兒營養配方奶粉800G裝5罐、啟賦水解嬰兒奶粉850G裝3罐(價值1萬2380元) 112年度偵字第7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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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庫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