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215號
ULDM,112,毒聲,215,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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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心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2年度聲觀字第17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7月28日晚上某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某間旅館內, 以服用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之方式,施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30日早上9時10分許,經警 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對被告採集尿液送驗後,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等 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據被 告於偵詢時坦承不諱(毒偵卷第91頁),且本件被告於110 年7月30日早上9時10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鑑定許可書、去氧核醣核酸條例以外案件接受尿液採樣 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認證單、立人醫事檢驗所110年8月12日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3日濫用藥 物尿液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毒偵卷第19至25、75頁),足 認被告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是被告涉 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明確。
四、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乙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件被告係「



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毒品罪,足以認定。 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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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