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500號
ULDM,112,易,500,2023090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昌錠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955號),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簡精宏告訴被告沈昌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六簡卷 第113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附件:112年度偵字第9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55號
  被   告 沈昌錠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居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11樓 之1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昌錠於民國111年10月29日10時59分許,騎乘腳踏車至簡 精宏所承租位於雲林縣○○鎮○○路00號租屋前時,見簡精宏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停放在上址 房屋前,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將所騎乘之腳踏車朝A車 丟擲2次,致A車後保險桿、後蓋、後尾翼之烤漆均出現刮痕 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簡精宏。嗣經簡精宏發現,報警調 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簡精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昌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簡精宏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 器翻拍截圖5張、刑案現場照片6張、估價單、雲林縣警察局 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等資料附 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謝宏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馨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