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操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0號
MLDV,112,重訴,60,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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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巨岩環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榮襯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操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6日具狀
追加請求被告返還水污防治處理設備,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773,32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43,263元(5,269,935
+1,773,328=7,043,2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795元,原告僅
繳納65,845元,尚有4,95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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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