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徐長妹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黎煥凱、黎煥民等2人之被繼承人羅阿宗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之人別資料,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查有本
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暨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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