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錦森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
國112年5月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