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媛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2建號建物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
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
補正被告呂**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呂淑媛、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
年9月12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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