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陳雅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仁昌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