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63號
MLDV,112,補,1463,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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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連明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上
開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故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同段324地號土
地因可通行被告上開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賴美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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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