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
原 告 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瑋庭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確認債權存在之金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