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42號
MLDV,112,補,1442,202309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 告 賴德沐

賴金蓮
廖宥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木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市○○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
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謝木、黃永順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