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余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銨即陳宗賢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宥銨即陳宗賢等之被繼承人陳勝雄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
陳**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
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陳勝雄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外
,尚有其他遺產。請確認起訴狀附表是否有漏載,並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四、提出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市○○○段○○○段
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5建號(門牌號碼
: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00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
五、被告陳宥銨即陳宗賢之應繼分比例。
六、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
年8月2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