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湯福德
兼
法定代理人 阮清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 告 李紫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門牌號
碼為苗栗縣○○鄉○○村0鄰○○0號右側,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
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所提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1,400元。至聲明第1項後段、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及違約金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