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22號
MLDV,112,補,1322,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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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張次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錦松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系爭土地上,民國39年收件、字號苗栗
地所字第000129號、登記權利人為戴錦松之地上權登記,該
地上權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
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
設定契約。
三、被繼承人戴錦松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被繼承人戴錦松
有,坐落苗栗縣○○段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其段名部
分與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不符,此部分是否
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
訴狀繕本。
六、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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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