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81號
MLDV,112,補,1281,2023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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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林燦輝
林燦坤
林佳銘
謝金蘭
林初男
林貴和
林萬山
林正綱
林采葳

林寶鑾
沈林寶猜
林帝
林錦萍
林玳
林建璉
陳文環

高菱那
林勝宏
林勝菱
林翠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苗
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
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9,00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
00元面積967.7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2,129,0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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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