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229號
MLDV,112,補,1229,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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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逸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陳建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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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