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60號
MLDV,112,補,1160,2023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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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震宇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僅
列被繼承人陳英州所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為標
的,惟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
陳英州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其遺產除前開754地
號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追加其
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
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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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