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桂人豪
上列原告與鄭雋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管轄法院家事庭為被繼承人鄭雋海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追加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16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繼承 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 院報明;復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 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 第1178條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訴後,鄭雋海已於111年2 月24日死亡,喪失當事人能力,且鄭雋海之第二順位(父母 )、第四順位(祖父母)繼承人於起訴前即已死亡,第一順 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則分 別於111年4月19日、111年5月31日具狀向本院拋棄對鄭雋海 之繼承權,並均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戶籍資料(除戶 全部)(原審卷第171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 (二親等)(附於本院卷)、本院111年4月19日苗院雅家家 四111年度司繼字第143號公告(原審卷第179頁)、111年6 月2日苗院雅家家四111司繼415字第14970號少年及家事庭通 知(簡上卷第21頁)、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附 於本院卷)各1份附卷可稽,是鄭雋海現無繼承人,應由原 告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管轄法 院家事庭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追加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 ,以補正本件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之瑕疵。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為上揭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