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883號
MLDV,112,苗小,883,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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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88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被 告 戴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是被告 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 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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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