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876號
MLDV,112,苗小,876,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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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876號
原 告 林湘

被 告 謝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
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11
2年度補字第112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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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