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668號
MLDV,112,苗小,668,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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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玉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本院苗栗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7日112年度苗小字第668號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再民事訴訟法第438 條至第445條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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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