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751號
MLDV,112,司繼,751,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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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正炎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 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正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75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正炎之遺產 管理人,接任後積極管理與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情形 ,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行為。茲因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因清 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公開拍賣程序 拍定,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7月26日苗院雅111司執地字 第33296號函通知聲請人陳報管理遺產之費用及報酬,為維 護聲請人權益,認有就目前管理事務階段核定管理報酬之必 要,以利參與分配,爰請求酌定管理報酬新臺幣(下同)10 ,000元及代墊費6,088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 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 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 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 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 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 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裁定指定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之行為 等情,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工作紀錄表、本院111年度司 繼字第75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聲請狀、本院111年度司 家催字第28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單、本院民事 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地字第33296號函(以上均影本)、報



酬費用墊款及收支分配計算表暨相關單據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查閱11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裁 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裁定核閱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
(二)又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 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 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 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 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其職務並無應 進行複雜訴訟程序等事項,遺產項目及法律關係尚屬單純 ,及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8月餘、聲請人所列各項管理行 為等情,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20,000元。 另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現已支出代墊費用合計 6,088元(含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 元)之事實,亦據其提出代墊費用收據各1份為憑,惟所 謂「遺產管理之費用」,係指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 之一切費用而言,例如: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 用、清算費用等,聲請人主張已支出之交通費用非屬遺產 保存上所必要之費用,惟仍屬聲請人因管理遺產事務所為 時間與勞力之支出,核屬管理報酬之範疇,關於此部分之 勞費業於報酬內一併核定。又聲請人主張墊付公示催告聲 請費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元等情,本院已於111年 度司家催字第28號裁定中及本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 之遺產負擔,自無庸於本裁定中重複計算,是扣除交通費 310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1,000元後 ,酌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 費用合計為23,778元(計算式:20,000元+3,778元=23,77 8元)。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除上開案件外,復行管 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 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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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