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蕭永龍
林宏信
相 對 人 蔡思羽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將其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 聲請人二人(聲請人蕭永龍債權額比例為7分之6、林宏信債 權額比例為7分之1),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1年4月28日 所立借款債務契約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7月27日,並經 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 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義鄉 水美 529 130.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3 水美段529地號 三義鄉勝興村水美177巷2弄1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59.89 二層:59.89 三層:33.71 合計:153.49 陽台:5.51 平台:5.5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