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74號
MLDV,112,司拍,74,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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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陳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7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債務人煌煜企業有限公司、陳淑卿、金政鴻對聲請人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 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應收帳 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所衍生之所有費用,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為141年6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 案。
(二)嗣債務人煌煜企業有限公司、陳淑卿、金政鴻於111年5月 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7,625,0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1 4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 仍有6,34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12年8月3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啟心 617 586.3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 啟心段617地號 苑裡鎮上舘里7鄰147之2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152.41 二層:119.59 合計:272 屋頂突出物:8.7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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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煌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