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棟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事 實
一、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 113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源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 院准許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12年2月10日。然因公司仍有 部分債權債務、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就任之日起 6 個月內完結清算,故聲請准予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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