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道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3,2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道軒於民國112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9月18日止累計310,234元正未給付,其中301,304元為本
金;8,9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彭道軒於民國112年02月14日向債
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11
7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累計96,725元正未給付,其中93,
610元為本金;2,474元為利息;6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彭道軒於民國112年0
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1日
起至民國115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累計74,720元正未
給付,其中72,332元為本金;2,29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彭道軒
於民國11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8日止累計1
84,096元正未給付,其中177,785元為本金;6,21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
債務人彭道軒於民國111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
月18日止累計187,436元正未給付,其中181,757元為本金;
5,6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
之利息。(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
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2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1304元 彭道軒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3610元 彭道軒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2332元 彭道軒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77785元 彭道軒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81757元 彭道軒 自民國112年0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