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
債 權 人 鄭祖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傑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查債務人張傑昌之戶籍地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本院依職 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堪認債務人之住所地非 在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規定,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註: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