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樹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9,089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樹發於民國93年12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