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
債 權 人 徐碧苓
債 務 人 林欣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林欣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促字第5663號支 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欣宏之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 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