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36號
MLDV,112,勞補,36,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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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高婕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玟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周玟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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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