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37號
MLDM,112,附民,337,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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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蔡芳茹
被 告 關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關碧霞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於民 國112年7月28日辯論終結,而原告蔡芳茹遲於上開刑事訴訟 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9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此觀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件戳章自明。是以,依照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之訴 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 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對於刑事 案件提起上訴後,原告亦得於該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另行依法向刑事案件之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 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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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