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胡妙蓮
被 告 朱永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 本院判決被告朱永喜無罪在案。然因原告胡妙蓮於本院審理 程序時已聲請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