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簡俊仁
被 告 李詩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32萬元,並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 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4號) ,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