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煜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57號、第58號、第59號、第6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號
、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煜偉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煜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
信用之表徵,若任意提供與他人使用,可能導致金融帳戶遭
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仍以縱前
開不詳人士利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持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亦
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分別於民國110年6月29日12時12分許起至同年7月13日
期間內某時,在其位於花蓮縣○○市○○街00號201室居所及花
蓮縣花蓮市火車站附近等處,將其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通霄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下稱通
霄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自稱「小杰」(即「藍宇杰」)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無證
據證明有3人以上),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犯罪。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新光銀行帳戶、通宵郵局帳戶(起訴書
誤載為中信帳戶)上開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各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
,詐騙附表所載之告訴人黃采荺等6人,致告訴人等均陷於
錯誤,於附表所載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載之匯款金額匯至
附表所載被告所申辦之新光銀行帳戶及通霄郵局帳戶內,隨
即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提領,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所在、去向。嗣告訴人等發現受騙後報警處理,始
為警循線查獲上情。案經告訴人等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
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諭知免訴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
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
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
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
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
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
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
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
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
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
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
、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
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並為關係個
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而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
制,任何人均可自行至不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多數帳戶使用
,且現今社會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經常藉由承租、
收購、應徵工作等方式,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以供詐欺取財等
財產犯罪之工具,並可預見若將個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任意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藍宇
杰(音譯)」之成年男子使用,可能幫助「藍宇杰」所屬詐
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被告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
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7月18日前之某2日,在其位
於花蓮縣○○市○○街00號201室居所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藍宇杰(音譯)」之成年男子位於花蓮縣花蓮市火車站附
近住處、花蓮縣吉安鄉王母娘娘廟附近某處,接續將其申辦
之新光銀行帳戶、通霄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予「
藍宇杰(音譯)」使用。嗣「藍宇杰」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在網路上刊登投資之廣告,經吳妮萱、黃郁玲上網
瀏覽後加LINE聯絡,以暱稱「JUN洛軍」分別向吳妮萱佯稱
可以透過「ALPHA」網站投資云云,致吳妮萱陷於錯誤,依
指示先後於110年7月21日凌晨0時6分許及同日0時7分許,匯
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5萬元至新光銀行帳戶內,旋即
遭提領一空,據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向黃郁玲佯稱在三圓
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金融平臺操作投資可獲利、出金云云,致
黃郁玲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8日17時29分許,轉帳2萬300
0元至新光銀行帳戶、於同年7月29日18時3分許,轉帳2萬元
至通霄郵局帳戶內,各該款項即遭轉出或提領一空。嗣經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3號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並以112年度偵字第292號移送併辦,由本院於11
2年5月4日以112年度苗金簡字第96號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
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2年6
月19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前案之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詢問前案承辦股書記官之紀錄在卷可參
,足認被告於前案交付新光銀行帳戶、通霄郵局帳戶之提款
卡(含密碼)予詐欺集團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
行,已據判決確定。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將其所申設新光銀行帳戶、通霄郵局帳
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取
財、洗錢使用之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中所指被告提供之金
融帳戶、交付金融帳戶之時間與地點均相同。且參與前案與
本案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匯款之時間均係在110年7
月間,其時間緊密接近,應可認定為同一詐欺集團所為,堪
認本案與前案所追訴者均為被告同一提供新光銀行帳戶、通
霄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
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至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雖不
同,然此僅係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供詐欺正犯得以遂行多次
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核屬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個人財產
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之
關係,但仍屬同一案件甚明,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應為前案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從而,本案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洗錢之事實,既曾經有罪判決確定,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
實再行提起公訴,依照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匯入右列帳戶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采荺 在臉書刊登虛假投資訊息 並提供LINE連結,黃采荺加入LINE後,即提供topl market網站連結,佯稱可在該網站投資云云,俟其投入金錢後,再以黃采荺之帳戶遭凍結需匯款3萬元以解除等語,致黃采荺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所示。 110年7月24日20時55分許 1萬9,000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2 林玉玫 在臉書化名「Adam.K」認識林玉玫,以LINE向林玉玫介紹網站,詐稱在該網站儲值最低5,000元操作後即可獲利12萬元至18萬元等語,又以LINE暱稱「鼎盛國際-晴晴」詐稱在其提供之網站上購入1萬元虛擬貨幣即可獲利3萬元云云,又以LINE暱稱「小馬」詐稱可在聚灜娛樂城投資,保證獲利5倍至30倍等語。致林玉玫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所示。 110年7月16日12時18分許 1萬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3 謝政庭 化名「梅子愛酸才好吃」以LINE向謝政庭介紹博弈網站,佯稱可透過博弈遊戲賺錢等語。致謝政庭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所示。 110年7月19日14時許 9萬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7月26日14時15分許 37萬元 4 廖家佑 化名「嘉嘉」在交友軟體「Wedate」結識廖家佑,之後以LINE向廖家佑佯稱其所參與之駭客團體已駭入「帕拉佐娛樂城」,只要跟著下注保證獲利,其後再以帳戶已獲利36萬元,惟因操作失誤,需再將帳戶餘額補至46萬元,始可重新操作提領等語。致廖家佑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所示。 110年7月19日22時10分許 4萬5,000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7月19日22時14分許 4萬5,000元 110年7月20日22時4分許 1萬9,000元 110年7月20日22時7分許 4萬元 5 張瑋庭 化名「王耀森」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張瑋庭,之後以LINE向張瑋庭佯稱可加入洛軍總導團隊,由團隊教學操作投資比特幣賺錢等語。致張瑋庭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所示。 110年7月21日0時12分許 3萬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7月21日0時28分許 3萬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7月21日0時33分許 3萬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7月22日0時18分許 12萬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110年7月29日14時37分許 20萬元 蔡煜偉上開通霄郵局帳戶 6 魏詩芸 以LINE暱稱「耀森」向魏詩芸佯稱可跟單投資以太幣,非常容易獲利,加入LINE群組後,總導會教導下注金額,當獲利達到最高時,將技術費匯至總導指定之帳戶,便可以到操作平台去領錢等語。致魏詩芸陷於錯誤而匯款如右列所示。 110年7月25日0時42分許 4萬2,000元 蔡煜偉上開新光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