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09號
MLDM,112,訴,209,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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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信



選任辯護人 徐崧博律師
劉威宏律師
邱怡凱律師(已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鴻信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對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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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