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秀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066、5292、59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秀英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所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賴秀英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基於一時貪 念,分別徒手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並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存卷可查,又其犯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再衡諸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字第52 92號卷第20頁),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 現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見偵字第5292號卷第8 頁)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各該告訴人向本院表達之刑 度意見(見本院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參以被告實施上 開犯行之犯罪動機一致、犯罪手法雷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尚非甚大,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 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參以 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 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節,有前 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本院審酌被告領有中度身 心障礙證明,其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犯後均坦承犯行,並 已將各該盆栽返還各該告訴人,且各該告訴人亦均表示無意 再提告或已不再追究等意(見偵字第5066號卷第33頁,本院 卷二第15至16頁),諒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勵自新。復因被告欠缺法治觀念,而有命其接受法 治教育促其認知並遵守法律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 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8款等規定,併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 護管束,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如主文所示。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所竊得之物固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因該等物品經警查獲後, 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在 卷可按(見偵字第5066號卷第14頁,偵字第5292號卷第18頁 ,偵字第5934號卷第16頁),堪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均已實 際合法發還各該告訴人而未有留存,是本院自無庸再對其犯 罪所得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竊取時間 竊取地點 竊取之物及價值(新臺幣) 罪刑 1 于佳生 112年3月13日21時31分許 苗栗縣○○市○○街0號前 多肉植物盆栽4盆(品種:唐印2盆、火祭1盆、秋麗1盆),價值約1,200元 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鍾艾倫 112年3月13日21時38分許 苗栗縣○○市○○街00號前 多肉植物3株(品種:秋麗、露蓮娜、吹雪之松錦),價值約75元 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鍾艾倫 112年3月15日4時25分許 苗栗縣○○市○○街00號前 多肉植物1株(品種:大葉落地生根),價值約25元 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徐美惠 112年3月14日19時58分許 苗栗縣○○市○○街0號前 多肉植物盆栽4盆(品種:唐印1盆、花月夜1盆、火祭1盆、黃麗1盆),價值約600元 賴秀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