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12年度,590號
MLDM,112,苗交簡,590,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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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8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育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育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㈡爰審酌被告林育葳已有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明知酒 精成分對人之意識、判斷及行為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 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竟於飲用啤酒後,其吐氣酒精濃度已超過標準值,達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公 眾往來之道路上,已對行車安全造成危害,理應重罰,惟慮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教 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水電工,家庭及經濟狀況小康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035號
  被   告 林育葳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葳於民國112年7月21日1時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某公 園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 同日2時30分許,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995號前為警攔查, 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時3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育葳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檢 察 官 徐一修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歐維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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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