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746號
MLDM,112,聲,746,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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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徐振傑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
揮之命令(112年度執戊字第217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振傑(下稱受刑 人),因中風導致左半邊手腳行動不便,目前尚未復原,為 避免帶給所方與其他受刑人困擾,懇請院方給予一個月期間 ,讓其繼續接受醫院復健與治療,待較為康復後再執行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 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執 行力,關於自由刑之執行,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得停止 執行之事由外,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至受刑人如主 張其有得停止執行之事由,應向檢察官提出及聲請,由檢察 官據以審酌並為准駁之決定,如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違法 或不當,受刑人方得據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執字第2176號執行,因受刑人當時另案(毀損、傷害) 在監執行,需至民國112年9月10日始期滿,本案乃自112年9 月11日起接續執行,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76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依前揭 說明,本案執行檢察官依確定之刑事判決,自112年9月11日 執行本案,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㈡又綜覽前開執行卷宗,未見受刑人曾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執行檢察官提出暫緩執行之聲請,執行檢察官即無從依法為 准否之決定。是此部分仍應待受刑人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由檢察官依法為准否之決定,俟受刑人對檢察官之指揮不 服而提出聲明異議時,本院方得審酌該執行指揮是否不當。 則依前揭說明,本件非得由受刑人逕對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 行命令聲明異議,並要求本院撤銷該執行命令或裁定延緩執 行。是受刑人執前詞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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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