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王德諭
被 告 赫榮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