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9號
MLDM,112,單聲沒,69,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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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承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1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參組、分裝袋貳包、電子磅秤參臺及分裝杓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承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 偵緝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3組、分裝 袋2包、電子磅秤3臺及分裝杓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 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雖非刑法第40條第3項立 法意旨所列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 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 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之 情形,然觀諸上開事由中,諸如因疾病不能到庭或判決無罪 者,尚且符合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則被告由法院裁定執 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施用 毒品犯行更加明確,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應包含於刑法第 40條第3項規定之範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吸食器3組、分裝袋2包、電子磅秤3臺 及分裝杓1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該次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



物一節,則經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苗栗縣警察局大 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 1份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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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