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詹麗卿
關 係 人 朱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 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朱智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5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 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三、又關係人朱智於民國105年6月8日簽立借款契約書一紙,向 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有利息之約定。 詎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尚負債本金346,796元及 利息、違約金。嗣關係人朱智於106年3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詹麗卿,惟該不動產所 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 物等語,並提出個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利率查詢表、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催告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等為證。又經本院分別於112年7月17日及112年8月4 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 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國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753.00 8分之1 詹麗卿(8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4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市○○街00號四樓 國光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四層136.07 136.07 陽台 21.68 平方公尺 (1分之1) 詹麗卿(1分之1) 共有部分: 001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7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4分之1 002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341.9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