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KETINI HANDAYANI (妏慧)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