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1389號
HLDV,112,司執,21389,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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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13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0
            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
            7樓、9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尤志田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債 務 人 徐德富  住○○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陳佩佩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徐德富勞保、郵局存款帳戶及人 壽保險投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徐德富之住所地係 位於桃園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前 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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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